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6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7607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代理人 李佳鴻 債務人 李欣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肆仟壹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仟肆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