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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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215號聲請人 許芯瑜 相對人 李紫綾 關係人 李碧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李碧敏(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就辦理相對人李紫綾之國寶人壽美奐增值終身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變更要保人為聲請人之事宜,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相對人前為要保人,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投保前揭壽險,因相對人已受監護宣告,無法處理保險事宜,影響保險權益,爰依法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特別代理人。
二、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壽險保險單等件為證,且類似事項亦經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54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按關係人既係相對人之親屬,衡情應會盡力維護相對人之權利,本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李華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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