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專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民專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民專訴字第68號上訴人綠茵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嘉峰 被上訴人醫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羅音棋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三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第四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伍拾玖萬陸仟陸佰壹拾捌元,該部分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捌佰貳拾肆萬陸仟陸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零壹拾貳元,另上訴聲明第五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伍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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