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356號
聲請人 林育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4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5月22日公告在本案網站,現因權利申報期間已滿,並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2個月後不得為之;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期日,民事訴訟法第549條定有明文。若聲請人未於上開法定期間內聲請另定新期日,公示催告程序即告終結,聲請人之聲請應為不合法。
三、經查,聲請人未於113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迄至同114年2月13日止,亦均未向本院聲請另定新期日。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遲誤言詞辯論期日既已逾2個月,自不得再行聲請更定期日,故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業已終結,是聲請人聲請本件除權判決,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5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台幣)
1
林育良
111年7月10日
27,760元
NKA0000000
2
林育良
台中商銀南崁分行
111年8月10日
27,760元
NKA0000000
簡若璞
3
林育良
台中商銀南崁分行
111年9月10日
47,200元
NKA0000000
簡若璞
4
林育良
台中商銀南崁分行
111年10月10日
47,200元
NKA0000000
簡若璞
5
林育良
台中商銀南崁分行
111年11月10日
47,200元
NKA0000000
簡若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