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356號

聲請人 林育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4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5月22日公告在本案網站,現因權利申報期間已滿,並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2個月後不得為之;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期日,民事訴訟法第549條定有明文。若聲請人未於上開法定期間內聲請另定新期日,公示催告程序即告終結,聲請人之聲請應為不合法。

三、經查,聲請人未於113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迄至同114年2月13日止,亦均未向本院聲請另定新期日。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遲誤言詞辯論期日既已逾2個月,自不得再行聲請更定期日,故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業已終結,是聲請人聲請本件除權判決,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5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台幣)

1

林育良

台中商銀南崁分行

111年7月10日

27,760元

NKA0000000

簡若璞

2

林育良

台中商銀南崁分行

 111年8月10日

  27,760元

NKA0000000

簡若璞

3

林育良

台中商銀南崁分行

 111年9月10日

  47,200元

NKA0000000

簡若璞

4

林育良

台中商銀南崁分行

 111年10月10日

  47,200元

NKA0000000

簡若璞

5

林育良

台中商銀南崁分行

 111年11月10日

  47,200元

NKA0000000

簡若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