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1號原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苗栗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苗栗縣三義鄉二十份423、425、429、433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起訴狀繕本,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