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84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梁凱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