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家陸許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認可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陸許字第6號聲請人 俞洪娟 非訟代理人 洪榮家 相對人 曾永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二0一二)融民初字第三三五七號民事判決書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俞洪娟與相對人曾永進原係夫妻,嗣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以(二0一二)融民初字第三三五七號民事判決離婚確定,為此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俞洪娟所為主張,業據提出委託書、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二0一二)融民初字第三三五七號民事判決書暨生效證明書及福建省福清市公證處公證書等件在卷為證,且福建省福清市公證處核發之公證書,業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認證等情,亦有該基金會(一0三)南核字第0六八0五八號及(一0三)南核字第0六八0六0號證明附卷足考。總上,本院認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二0一二)融民初字第三三五七號民事判決書之內容,並未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爰依上開規定予以認可。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