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仲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仲訴字第3號上訴人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被上訴人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4,966,091元(計算式:
仲裁判斷第一項為99,987,757元+第二項為16,594,445元*30%=104,966,0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5,4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