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聲請人分別就其戶籍地、現居地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致未能執行,於通知具保人後,該受刑人也未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張、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1份、刑事保證金收據1張、送達證書4份、拘票及報告書各2份在卷可稽,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