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4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寶全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柯程豪 、潮州鎮妙光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其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本息,並於報紙刊登道歉啟事,經本院為其全部敗訴之判決,則上訴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50元(計算式:16350+4500=2085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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