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6號聲請人 陳錦惠 相對人歐 許春 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當事人欄關於「許春好住高雄市○鎮區○○路○○○巷○○弄○○○號3樓」之記載,應更正為「 歐許春 好住澎湖縣望安鄉○○村00鄰○○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