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644號
原   告  詹奕甄
被   告  周圳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43
6條之23、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
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
於103年4月14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
出所,並於103年4月24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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