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二號
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零貳拾貳元,折合銀圓柒仟零柒元,應徵得再審裁判費銀圓壹佰壹拾陸元,折合新臺幣叁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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