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625號聲請人朱㛄妨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確認聲請狀遺失空白支票一張之記載是否有誤?(應為20張)。
(三)提出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一張。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