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9號原告 劉羣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華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固起訴主張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惟未表明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之程式難認合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