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1771號債權人帝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建評 債務人玫瑰花園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光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玫瑰花園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玫瑰花園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登記事項證明文件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