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7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 王麗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馮桂揖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8月15日起至116年8月1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㈡嗣第三人馮桂揖於86年8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840,000元,
借款期限至106年8月2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馮桂揖自100年2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484,55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90年8月20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王麗淑(登記原因:買賣),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借據影本各1件、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7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41│建│2780.92│10000分之10│└──┴───┴────┴────┴──┴─┴────┴──────┘┌──────────────────────────────────────┐│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17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七│││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24│台南市永康區│台南市永│19層樓房│22│22│平│鋼筋│4.│平│全部│││89│六合里中華二│康區兵北│鋼筋混凝│.7│.7│方│混凝│23│方│││││路266巷30號│段41地號│土造│5│5│公│土造││公│││││十七樓之3│││││尺│││尺││├──┴─┴──────┴────┴────┴─┴─┴─┴──┴─┴─┴───┤│共有部分:兵北段2535建號,面積:5134.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0000分之57││共有部分:兵北段2536建號,面積:4210.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