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2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725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黃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黃志強於民國102年4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9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815元及費用5749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725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志強463│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37425│0000000000│09月22日│││││元│511│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