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號原告 吳文舜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00元(計算式:澎湖縣○○市○○段○○○○○○號公告現值14,500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0.8㎡=11,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三、澎湖縣○○市○○段○○○○○○號土地最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登記(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