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蘆洲市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7年2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起,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新台
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逾期在二個月以內加計新台幣參佰元之
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收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7 年2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蔡麗芳
中華 民  國 97 年2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