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55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55395號債權人劉芝含債務人許芳菁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桃園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柯志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