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176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17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六九號
原告億冠城服裝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訴訟代理人丁○○
參加人德商 卡洛克魯奇 佛春伯斯公司代表人希歐多爾.納傑訴訟代理人乙○○律師
戊○○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德商卡洛克魯奇佛春伯斯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對審定第00000000號「covlacduui」商標提起異議事件,經被告以中台異字第G0000000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予以異議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駁回,其仍不甘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通知當事人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到庭陳述意見後,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帥嘉寶法官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書記官蔡幸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