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2號109年度附民字第33號原告 蘇永鴻 被告 蘇志祥
高振豪 方天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99號、第700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官何秀燕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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