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809號聲請人 徐照雄 即貝多芬旅館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營利事業登記證,確認獨資商號所有人之姓
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票據號碼與聲請狀不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