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上移調字第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調解程序筆錄
聲請人即上訴人甲○○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簡上移調字第8號(98年度簡上字第9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一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康弼周書記官吳金良通譯蕭榮元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即上訴人甲○○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乙○○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聲請人即上訴人願給付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新台幣365000元。(當庭開立支票號碼LV0000000號、發票日期98年10月2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參拾陸萬伍仟元正、受款人乙○○、付款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斗分行之支票一紙交予相對人收受)。
二、被上訴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向關係人朗讀認無訛後簽名。
聲請人即上訴人甲○○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乙○○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吳金良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