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29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國銧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宏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萬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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