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重上字第八六號
上訴人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堯 上訴人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介石 上訴人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全興 上訴人協成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亮靈 上訴人台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士芳 上訴人新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祈瑞 上訴人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澤民 上訴人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博文 上訴人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獻生 上訴人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洋 上訴人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運豐 上訴人丙○○
己○○丁○○乙○○戊○○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官黃愛附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
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逾期提出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書狀宜用電腦繕打,以便整理言詞辯論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