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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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9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峰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峰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峰銘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並請求定應執行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復為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所明定。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惟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提具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得併合處罰,故檢察官向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即無不合,本院爰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各罪中,因如附表編號2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41條第8項反面解釋,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亦不得易科罰金,自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書記官翁靜儀【附表】受刑人劉峰銘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得否易科罰金│是│否│是│├────────┼────────┼────────┼────────┤│得否易服社會勞動│是│否│是│├────────┼────────┼────────┼────────┤│犯罪日期│104年1月14日│104年1月14日│102年1、2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偵字第115號│字第937號│緝字第7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易字第15│104年度易字第15││││521號│6號│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4月30日│104年4月30日│104年4月30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易字第15│104年度易字第15││││521號│6號│8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5月25日│104年5月25日│104年5月25日│├───┴────┼────────┼────────┼────────┤│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702號│字第1732號│字第19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