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8069號債權人 鄭嫊馨 債務人三立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日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三立達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三立達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陳明確切之請求金額(聲請狀請求標的及原因及事實欄記載均陸拾元,惟所提出支票為二紙各30萬元)。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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