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訴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35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正偉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一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建榮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