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車輛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44號原告 丁丙皇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被告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景耀 被告 林健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嚴奇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車輛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善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