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橋小字第12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複代理人 楊紋卉
被 告 馬狄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356元,及其中49,185元自民
國108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54%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