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撤緩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撤緩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從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7年度金簡字第4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年度執聲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從薪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以107年度金簡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並應賠償告訴人 劉偉剛 新臺幣(下同)18萬5,000元(給付方式及匯款方式如附表所示),於108年1月31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所定期間內並未向告訴人給付,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刑法第75條之1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四、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前條第2項之規定,於前項第1款至第3款情形亦適用之。」考其立法意旨略以:
關於緩刑之撤銷,現行刑法第75條第1項固已設有2款應撤銷之原因;至得撤銷緩刑之原因,則僅於保安處分章內第93條第3項與撤銷假釋合併加以規定,體例上不相連貫,實用上亦欠彈性,爰參酌德國及奧地利現行立法例增訂得撤銷緩刑之原因,修正條文第74條第2項增列法院於緩刑期間內,得命犯罪行為人於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例如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接受精神、心理輔導、提供義務勞務或其他為預防再犯之事項),明定違反該條所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以期週延。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是以於前開「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受判決人是否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或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合先敘明。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107年12月28日以107年度金簡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並應賠償告訴人18萬5,000元(給付方式及匯款方式如附表所示),於108年1月31日確定在案,此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且受刑人於所定期間內尚有10萬元未向告訴人為給付,此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1紙附卷可參,是受刑人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固屬明確,然依前開說明,仍應審認受刑人所違反之情節是否重大、是否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否則即不得依刑法第75條之1規定撤銷其所受之緩刑宣告。
(二)查受刑人雖未遵期履行上開緩刑條件,然於108年5月17日及109年11月2日,受刑人分別給付3萬5,000元及5萬元,共計8萬5,000元予告訴人,此有告訴人陳報狀1紙及存簿交易明細影本1份在卷可佐。且受刑人亦經告訴人同意將給付期限展延,此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足信受刑人係因一時經濟困難而未依緩刑條件履行,非無履行緩刑負擔之意思,難認係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從而,難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前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附表┌──┬───────────────────────────┐│給付│被告應於民國108年1月8日前,給付告訴人劉偉剛新臺幣18││方式│萬5000元(匯入訴訟代理人 杜維圃 台新銀行淡水分行2089-10││及匯│-00000000帳戶)。││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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