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二0四七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陸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須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