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400號抗告人 楊進益 相對人發興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進河 代理人 張秀夏 律師
翁林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法官欄中關於「法官游晨悅」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游悅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陳靜芬法官游悅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