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4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4214號聲請人 倪世遠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 倪蘊康 之繼承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本裁定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本件被繼承人倪蘊康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倪蘊康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聲請人倪世遠之印鑑證明正本(申請目的應為拋棄繼承或不限用途)。
五、其他繼承人 倪世憲倪巧陵倪巧燕 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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