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毒抗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毒抗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毒抗字第一六五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裁定(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三九七О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四時三十分回溯之二十四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為警於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四時三十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EZ美食餐廳內當場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MDMA、K他命等物。被告雖否認上揭犯行,惟被告經警查獲驗尿呈MDMA陽性反應,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予裁定抗告人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為警查獲當時因感冒在身,為應邀至EZ美食餐廳參加朋友慶生會,無暇就醫,而至藥房購買成藥服用,事隔一小時有餘,為警臨檢查獲,故其尿液係服用感冒藥物或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而呈陽性反應,殊難論斷,且依常人服用藥物習慣,唯恐短時間內或同時服用不同藥對人身體造成損害,導致生命之危險,故被告亦無於短時間內服用感冒藥物,再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可能,原裁定有證據上之瑕疵,爰依法提起抗告云云。
三、經查,抗告人甲○○於上開時地經查獲後所採尿液送檢驗後有第二級毒品MDMA陽性反應,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出具之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附卷可稽。抗告人辯稱尿液檢驗報告有MDMA陽性反應,可能是伊服用感冒藥所造成云云,惟抗告人就此部分辯解,並未能明確指陳服用何種成分之感冒藥,及提出任何事證以供本院審酌查証,其徒憑臆測空言辯稱可能係服用感冒藥所致,即無可採,本件抗告人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堪以認定,原審因依前揭條文規定,將被告甲○○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莊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邱麗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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