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76號原告 謝筆鋒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 律師複代理人 陳韻鸚 被告 陳淑貞 訴訟代理人 邵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1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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