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簡字第71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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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95年度岡簡字第71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10月19
日上午9時5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秦慧君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貸
放資料明細查詢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楊明月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楊明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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