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729號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呂崇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祖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葉祖祥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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