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7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高淯淞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淯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淯淞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11年3月8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7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653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5年4月10日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峮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