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7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高淯淞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淯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淯淞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11年3月8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7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653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5年4月10日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峮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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