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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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81號原告丙○○
乙○○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北看守所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貳仟壹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