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1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志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志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由本院109年聲字第4209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其另於假釋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2年2月,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8月2日重新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8月2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696661號函及其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黃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葉力旗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