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15號原告 劉安心 原告與被告 楊春華 即富仕興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8,86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