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650號
原告 何皓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添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