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6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260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黃建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柒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議,依據本行債務協商明細紀錄,本次債務協商約定自民國95年12月起,以新臺幣111,375元,利率5%,共分96期,每月10日清償欠款。詎料,債務人未依債務協商約定履行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約定為清償時,債權人就未償還之債務餘額按比例計算後,回復原契約利率及條件進行請求,債務人亦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經查,原契約為信貸契約1(借款金額新臺幣6萬元整,占債務協商34.70%)即信貸契約2(借款金額新臺幣11萬元整,占債務協商65.30%),併此敘明。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6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12.88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6年10月9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35,305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又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1萬元,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15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6年10月9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66,438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戶籍謄本,債務協商明細,消費性貸款約定書,還款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260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建榮│自民國96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35305││月10日起│││││元│││││├──┼───┼─────┼──────┼──────┼───────┤│002│新臺幣│黃建榮│自民國96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15%│││66438││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建榮│自民國96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5305││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黃建榮│自民國96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6438││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