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淵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淵楷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公共危險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檢察官上開聲請事由,有檢察官執行筆錄(被告聲請定執行刑)、各該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聲請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廷宜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玟心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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