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491號債權人龍生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 陳純玫 即乘英藥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純玫即乘英藥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乘英藥局之組織型態是為獨資或合夥抑或法人,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若為合夥或法人,並應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若為獨資,應提出陳純玫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 陳明 債權人龍生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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