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152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司促字第 2152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52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邱燕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叁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叁仟捌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