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67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板橋興隆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給付租金
訴訟,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