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67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板橋興隆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給付租金
訴訟,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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